一、問:什么是臨時救助制度?
答:臨時救助是政府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二、問:申請臨時救助對象范圍是什么?
答:有下列情形的家庭和個人可以申請臨時救助。
1.遭遇急難型困難的家庭。因火災、交通事故、工傷事故、弱水、觸電、礦難、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2.遭遇支出型困難的家庭。因自負醫療費、教育費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未脫貧建檔立卡家庭及其他困難家庭。
3.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
4.對因子女就學、疾病治療、解決住房問題過程中基本生活遇到困難的建檔立卡貧困戶、低保對象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
5.縣級人民政府認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對象。生活必需支出指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支出。
三、問:臨時救助如何辦理?
答: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和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具有本地戶籍或持有當地有效居住證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受理;上述情形以外的,鄉鎮(街道)應當協助其向區(縣)救助管理站、未保中心等救助管理機構申請救助;對沒有設立救助管理機構的,鄉鎮(街道)應當協助其向市級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或當地區(縣)級民政部門申請救助。申請臨時救助,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所有材料,對明顯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書面說明理由。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街道)可先行受理救助,情況緩解后補齊有關手續。
四、問:申請臨時救助需要哪些材料?
答:戶籍、身份及居住證明材料;收入、財產證明材料;家庭(個人)遭遇困難證明材料;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